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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个供电服务的问题

发布于:2023-04-27 09:03:13阅读:

是有这样的规定
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供用电服务情况,参照现行市场生产资料和劳务费价格水平,对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规定如下:

一、 勘测设计

1. 用户申请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用电(不包括零散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有外部工程的应缴纳初勘费。初勘费收费标准按每一公里外部供电工程120元计收。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收。

2. 用户委托供电部门进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3. 用户交纳勘测设计费后,经勘察设计,不论工程施工与否,勘测设计计费不退。如用户要求更改已勘测设计好的方案,则须按上述标准重新交纳勘测计费。

二、 工料费

1. 零散居民(指不住单位或统建住宅的住户)申请生活用电(不论是单独装表还是合表用电),经供电部门批准同意报装接电的,单相电能表容量(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下同)在10安培及以下的,用户应一次纳工料费300元(含电能表前一切费用)超过10安培的,其超过容量部分应按规定交纳贴费。

2. 零散居民申请电能表一户一表改造(包括住单位或统建住宅住户个人申请)的,按上款办理。

3.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部门即予销户,用户要求重新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 变更用电及移动表位

1. 用户变更用电性质或变更户名(户主不变而变更户名的除外)的,每次交纳手续费10元。

2. 用户迁移用电地址,供电点改变的,按新装用电办理;不改变供电点的,居民用户交纳接线设备工料费220元,其他用户按实际工料费交纳。

3. 用户申请在同一公安门牌内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5米以内的,按下列标准一次纳工料费。超过5米的,按实际工料费用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下列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电能计量装置额定最大电流10A及以下的,单相收30元,三相收50元,电能计量装置额定最大电流20A的,单相收40元,三相收80元,电能计量装置额定最大电流在25A到60A之间的,单相收60元,三相收140元。

电能计量装置额定最大电流(安) 单相(元) 三相(元)

10及以下 30 50

20 40 80

25-60 60 140

4. 用户申请暂停(或复装)电能表或接户设备的,按上款办理,拆、装一次性(同一工次)完成的,不得重复收费。

5. 用户违章擅自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的,除按规定处以罚金外,用户还应按本规定收费标准交纳移动表位或接户装置的工料费。

6. 遇水灾、火灾等意外情况,用户为保护电能表而将其拆下的,不属违章行为。因上述情况要复装的,免收工料费(须持有居委会或其以上单位证明)。

四、 电能表赔偿

用户损坏或丢失电能表,应负责赔偿。

1. 电能表丢失。电能表使用时间在两年以内的,按当时市场价格100%赔偿;电能表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按当时市场价格80%赔偿。

2. 电能表及其附件损坏,无法修复的,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可以修复的,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补偿修复工料费。

3. 电能表箱损坏按当地市场价格赔偿。

4. 因水灾 、火灾、雷击或由于电能表接触不良,造成电能表及其附件损坏的,用户应将电能表残骸交供电部门,经鉴定属实者,可免予赔偿。

五、 电能表检定、修试费

1. 用户委托供电部门校验、清洗、修理自备电能表的,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费。

2. 用户要求现场校验电能表,应预交现场校验费。经校验电能表合格的,校验费不退;电能表不合格的,供电部门应全部退还校验费,现场校验费收费标准为:单相居民用户20元/架,单相其他用户40元/架,三相用户100元/架。

六、 线路及变压器代维护费

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和变压器,用户要求将其移交给供电部门的,按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用户要求委托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应交纳代维护费。代维护收费标准如下:

1. 架空线路每月每公里:10千伏,70元;35千伏,150元;110千伏,200元。

2. 电缆代维护费,由双方商定。

3. 变压器每月每台:

30千伏安以下(不含30千伏安),50元;

30-100千伏安(不含100千伏安),80元;

100-315千伏安(不含315千伏安)150元;

315-1000千伏安(不含1000千伏安),200元;

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 变压器出租

1. 变压器出租,双方应签订租用合同,同时用户应按出租变压器原值的50%金额预交押金。在合同期限内,用户按时归还的,,押金应全额退还;逾期者,每超用一天,按变压器的原值收取0.5%的占用费。占用费由用户的押金中扣回,押金不足支付占用费的,用户应如数补足。对不履行租用合同并超出租用期30天者,供电部门可停止供电,并拆回出租的变压器。

2. 变压器出租,每月收费标准为:变压器原价的3%。

3. 用户在租用变压器期间,如用户使用不当造成变压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用户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照价赔偿。

八、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下达。下达前暂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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