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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修订介绍

发布于:2020-03-17 11:06:40阅读:

住建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之《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结合钢结构行业工程设计特点制定的,现行版本为2007年修订本,是我国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等钢结构唯一的专项设计资质标准。按照国家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2013年开始住建部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现在正处于报批阶段。本文主要介绍标准中关于钢结构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修订内容,包括编制背景、编制过程、主要修订部分等相关内容。由于新版《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还没有正式颁布,本文所介绍的修订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修订介绍

1. 编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住建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3年住建部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修订工作。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主要内容之一,属于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我国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等钢结构唯一的专项设计资质标准,颁布实施近十年来,规范了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准入基本制度、提高了轻型钢结构设计水平、促进钢结构行业发展、引导钢结构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结构调整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针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暴露的问题,如标准划分过多过细、部分标准指标设置与实际不相适应、资质标准的行业引导作用有待加强、标准指标设置与行政许可要求不相应等,这些问题在钢结构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用中也同样存在。

按照住建部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修订的总体要求,本次修订《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力争解决目前在钢结构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标准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体现钢结构行业的技术特色,又能满足设计施工一体化需求,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平又能达到《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的同级要求,以规范设计市场秩序,促进钢结构行业健康发展。

2.任务来源及编制过程

2.1 任务来源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关于召开<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修订工作部署会议的通知》(建市设函[2013]8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修订工作。

2.2 编写过程

在《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的钢结构设计专项资质应用的实践经验,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修改后形成了报送稿。

2013年11月召开启动工作会,成立编制组开始着手编制,其后召开多次小组工作会议,对相关内容反复讨论和修改;2014年1月住建部组织召开第二次修订工作会议,总结前阶段修订工作情况,讨论设计资质修订内容;2014年6月组织召开编制工作会议,重点讨论考核指标和项目设计规模划分;2014年9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容征求意见;2015年3月,编制组根据各企业单位或专家提出的具体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报送主管部门。

3.主要内容

3.1 标准名称

轻型钢结构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严格的定义,理论上讲只有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和钢结构两种。07标准将专项资质标准名称定为“轻型钢结构工程”,是结合原标准编制期间建筑市场上门式钢架、网架等中小型钢结构项目较多而设立的,而近年来国内钢结构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钢结构项目越来越多,都称为钢结构,不存在轻型钢结构和钢结构的区别。准确意义上讲,本标准应为“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与其他专业设计专项资质一致,但为与07标准保持一致性,本次修订标准名称未做修改。为了体现钢结构工程轻量化设计的概念,今后本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用时,可不用区分说明“轻型钢结构”和“钢结构”,统一使用即可。

3.2  总则

标准修订时,内容编排格式做了统一调整,在“总则”中增加了原标准中“承担任务范围”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3.2.1对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为:“具有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排架、刚架、框架、空间网格结构、索膜及压型拱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配套的基础及结构工程设计。”用词表述由“轻型钢结构工程”改为“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主要表述两层含义,其一是工程类型,其二是设计内容。

3.2.2针对工程类型,合并网架和网壳为空间网格结构,使结构术语更合理;去掉了框架层数,扩宽了工程结构类型,适用于各类工程结构类型的框架,符合钢结构建筑快速发展需要。

3.2.3资质标准设计内容,除了主体钢结构设计外增加了“咨询服务”和“配套的结构工程设计”内容。“咨询服务”的设计内容包括:钢结构工程的深化设计(节点设计、深化设计、钢结构焊接设计等)、深化设计专项审核、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和临时措施结构设计技术服务等。“配套的结构工程设计”的设计内容包括:以钢结构为主体结构条件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砌体结构设计等。同时本次修订也放宽了乙级资质基础工程的设计,与2级设计规模划分工程范围对应。

3.2.4增加了“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的要求”。设计级别仍保留甲、乙两个级别,未修改。

3.2.5乙级资质企业增加了2级以下规模工程设计的设计范围,主要内容:除1、2级以外小型钢结构项目如规模较小的排架、刚架、框架、空间网格结构、索膜结构及压型拱板设计,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设计,活动组合房屋设计,施工阶段结构设计等。

3.3  标准

3.3.1资历和信誉,修订内容有:“注册资本金”修改为“净资产”;项目业绩增加了“已竣工验收”;增加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3.3.2技术条件:甲、乙级对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年限原要求相对偏高,修订时甲级从10年以上降至8年以上、乙级从8年以上降至5年以上,但增加了“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同时对非注册人员,增加了“学历”和“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以提升整体设计要求。

3.3.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在3.4中重点说明。

3.4  技术人员配备

组制组对本专项资质“技术人员配备”修订时,要求与《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对结构设计人员同级别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同时在钢结构设计方面要远远优于这两个标准。结合钢结构项目设计需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作了如下修改:

3.4.1建筑专业:原标准设置的建筑专业对钢结构工程设计工作不是必要的,且对实际工程设计作用不大,本次修订取消。

3.4.2结构专业:结构专业的人员对钢结构设计工作非常重要,同时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工程的深化设计和施工支撑和吊装方案确定方面也尤其重要,本次修订不作修改。

3.4.3机械专业:机械专业对钢结构焊接连接设计是必要的,在资质修订讨论时,提出增加焊接专业,结合目前设计资质企业情况,对原机械专业1名的要求改为机械或焊接专业1名。

3.4.4建筑管理:原标准建筑管理专业设置目的不清晰,且考核内容不明确,在以往审查资质申报资料时造成很多误解。但目前钢结构规模大,施工技术对设计成果的是否可行具有指导性,修订时把专业设置改为土木工程或建筑工程,仅对甲级增加要求,从土木工程或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毕业证和参与钢结构工程业绩两方面来评定,对乙级取消此专业的设置。

3.5  设计规模划分

从钢结构建筑类型考虑,结合当前钢结构工程项目发展现状,对规模划分做了局部修订,原网架、网壳和平面/空间桁架合并成空间网格结构,并统一了建筑面积的最小要求;框架用最小结构高度划分,并统一了排架、刚架和框架建筑面积的最小要求;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设计和活动组合房屋设计划入2级以下工程设计规模。在规模划分表中总建筑面积与刚架、网架中建筑面积的区别是:总建筑面积只有一个面积指标来控制工程规模;刚架、网架中的建筑面积是控制刚架、网架规模的其中一个指标。

4.结语

本次修订,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设计市场秩序。从长远看,设计市场监管应该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诚信体系作用。另一方面保留现有标准中被实践证明合理有效的部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强化对企业综合能力考核,引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结合当前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考核指标设置简洁、明了,方便企业理解标准。目前8个设计专项资质的修订都已基本完成,预计2016年可能会颁布实施,希望新的资质能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给行业带来新的生机,为钢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董春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陈振明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